应急罐的设置

分类:知识百科发布于 2026-03-09 09:09:17阅读33

什么时候需要设计应急罐?到底怎么设计

 

▲《AQ3062-2025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7.2.3储存单元

7.2.3.2涉及氧化性属于类别1的液体储罐应设置独立罐组;属于金属腐蚀物的液体储罐应设置应急罐或应急收集设施,罐区地坪应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埋地储罐应采取可靠的抗上浮、防腐、防渗措施,并设置应急收集设施。

A.2.9液氯储罐区应设置事故应急罐,事故应急罐的容积应满足罐区内单台容积最大液氯储罐的罐要求,并保持空罐。液氯储罐储存系数不大于0.8(容积比),储罐应至少设置两种不同原理的具有传记录和超限报警功能的液位在线监测装置。

A.3.8无水氟化氢储罐区应设置事故应急罐,事故应急罐的储存容积应不小于罐区内单台容积最无水氟化氢储罐的容积,并保持常空状态。

 

▲《氰化物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45189-2025

6.5氰化物溶液储存区应设置防护堤、备用罐或储液池,其有效容积应不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地面进行防渗处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第27条1,3-丁二烯

(4)物料储存过程应采取倒罐措施,避免产生丁二烯自聚。

 

▲《三氯氢硅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HG/T4683-2014

6.4.3.2倒罐时应使用洁净的、干燥、耐酸性腐蚀且经过氮气置换、含氧量小于3%的管道、容器、贮罐,尽量采用自流方式将三氯氢硅导入备用罐内,必要时采用无泄漏耐腐蚀泵倒罐。倒罐时应用氮气保护,避免空气进入。

 

▲《石膏板生产安全规范》AQ7020-2025【2026年4月30日实施】

7.1.4.3导热油换热系统应设置应急池(罐),应急池(罐)应与交换器及热源体隔开,且应急池(罐)的有效容积应大于系统的设计容量。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试行)》应急厅函〔2021]210号

运行操作检查表3-25检查内容:1.氟化氢储槽液位不高于储存量的80%;2.氟化氢储槽应装设高液位报警并与料泵电源联锁;3.储罐(槽)区应安装喷淋装置,配好应急储槽;4.每个储槽应配置两种计量方式(液位和重量);检查方式:查设计资料,看现场;检查依据:《氟化氢生产安全技术规范》(HG/Y30033-2017)

 

▲《无水氟化氢生产技术规范》(GB/T28603-2012)

3.2.3.12各种酸碱、氟化氢的储存区应装配空的备用储罐;或设有经过防腐处理的导液槽、备用槽。其容积不小于最大罐的最大储存量。不同种类的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氟化氢生产安全技术规范》HG/T30033-2017

5.2.6.3.6储罐(槽)区应安装喷淋装置,配好应急储槽。

 

▲《过氧化氢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HG/T4687-2014

5.4.1.4罐体上部阀、管泄漏时,应立即用水喷淋稀释保护,利用罐体底部阀管,启动泵,进行倒罐处理,将泄漏液引入应急槽。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

5.0.9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4应急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4.3储罐个数4.3.1原油和原料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套装置加工一类原油时,宜设3个~4个;分类加工原油时,每增加一类原油宜再增加2个~3个;

b)一套装置加工一种原料时,宜设2个~4个;加工多种原料时,每增加一种原料宜再增加2个~3个。

4.3.2中间原料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装置是直接进料或部分由储罐供料时,宜设2个~3个;

b)装置是由储罐供料时,宜设3个~4个;

c)对于精制装置,每种单独加工的组分油宜设2个~3个;

d)对于重整装置,可根据装置要求另设一个预加氢生成油罐;

e)对于润滑油装置,每种组分油宜设2个;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a不同或加工深度不同时,应分别设罐。

4.3.3每个原油及原料罐的容量,不宜少于一套装置正常操作一天的处理量。

4.3.4成品油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汽油和柴油的每种组分的储罐,宜设2个。每生产一种牌号汽油和柴油,其调合与成品罐之和不宜少于4个。每增加一种牌号,可增加2个~3个;

b)航空煤油的每种组分罐宜设2个~3个。调合与成品罐之和,不宜少于3个;

c)军用柴油罐宜设3个~4个;

d)溶剂油罐和灯用煤油罐,每种牌号宜设2个;

e)芳烃罐,每一种成品宜设2个;

f)液化石油气罐,不宜少于2个。

4.3.5重油(含燃料油)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生产一种牌号燃料油,其调合与成品罐之和不宜少于3个。每增加一种燃料油牌号,可增加2个;

b)进罐温度小于或等于90℃的重油与进罐温度大于或等于120℃的重油,应分别设置储罐;

c)工厂自用燃料油储罐宜设2个;

d)沥青罐“不宜少于2个。

4.3.6润滑油类、电器用油类和液压油类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种组分宜设2个;同一种组分油,残炭值不同或加工深度不同,应分别设罐;

b)每一种牌号的成品罐宜设1个~2个,成品罐宜兼作调合罐;

c)一类油的调合与成品罐,应按牌号专罐专用。二、三类油的调合与成品罐,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互用。

4.3.7污油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轻、重污油罐宜各设2个;

b)催化裂化油浆罐宜设1个~2个。

4.3.8化工装置的原料、中间原料及产品储罐个数均不宜少于2个。

4.3.9酸类、碱类及液氨的储罐,每种物料不宜少于2个。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11984-2024

6.1.2液氯储罐区应设置SIS,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切换时实现远程自动化操作,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g)设置1台最大容积的液氯储罐为空罐,作为事故状态下应急备用接收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7.6.3罐区应设置物料的应急排放设备和场所,以备应急使用。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5.2.11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置不应少于2台,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从上述规范标准可知,目前国家规范标准规定必须采用应急罐或备用罐的只有液氯、氟化氢、白酒、金属腐蚀物、氰化物溶液、1,3-丁二烯、三氯氢硅、导热油、过氧化氢等,其他介质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注意SH/T3007-2014和GB51142-2015要求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酸、碱及液氨储罐数量不宜少于2个,虽然并未说明是应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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