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答案】不是,只有“产储烟花用危化,冶金非煤和其他”6类需要做预评价,其他的在县级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需要形成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查。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答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的印证资料是,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该条的实践中往往是试运行完成后进行安全验收评价)